济南市历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济南市历下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济南市历下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会议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 讨论决定本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区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 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济南市历下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 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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